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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电脑折旧年限是3年,而房屋折旧年限是20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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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就需要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便于计提折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具体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对于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有最低的年限标准,对财务人员来说比较容易确定,残值率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往往成为财务人员、尤其是刚刚进入财务领域的新手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新旧税法对于残值率的规定。旧税法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一条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了残值率的标准,即: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特殊情况的需要报主管税局备案;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不低于原价的10%,特殊情况须经税局批准。新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两税合一后的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外资,也不规定再具体的残值比例,而是把权限留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的权利增加,相应的就要负担起责任(或者承担风险),要认真对待,不能随意的确定。残值率要合理估计,高估残值,则企业计入损益的折旧就少,企业就要多缴纳所得税;残值率估计为零,税局查账时就要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难以被认可,就可能会被罚款、补交税金等,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
一、房屋折旧的年限:钢结构:生产用房7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50年,非生产用房80年;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10年。二、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残余的价值减去应支付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属于固定资产的不转移价值,不应计入成本、费用中去,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采取预估的方法,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到固定资产报废时直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在3%~5%之间。
首先,涉及农村拆迁的,通常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征用人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绿色幼苗的补偿费。房屋通常是地面附着物。其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按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确定。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其中,房屋补偿通常是重置成本价格,可以根据年产值和综合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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