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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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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资源产出率等指标权重。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低碳便捷的城市交通网络。加强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绿色出行方式,减少城市交通产生的大气污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岛内停止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燃煤锅炉审批。加快清洁能源使用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能源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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