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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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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设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举动。1、国家机关用地。它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用地的总称,具体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用地。2、军事用地。它是指符合《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军事举措措施保护法》划定的军事举措措施用地,包括建筑、场地和举措措施用地。3、城市根蒂根基举措措施用地。它包括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市内公共交通等举措措施用地。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运动场所、图书馆等文体、卫生、教育事业用地。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包括***投资、***与地方共同投资和***、地方共同引进外资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等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力发电工程、农田灌溉工程、排水、江河治理工程以及城市、工业输水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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