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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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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调解的时效是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 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一)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三)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记入调解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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