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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一般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双方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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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1)调停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人死亡的,从规定的葬礼处理时间结束之日起。从被告知者收到通知的下一天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周日或其他法定假日,以假日的下一天为期限的最后一天,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期限,以停止业务活动的工作时间为期限。(二)对于具备调停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当事人约定调停时间、场所,调停时间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变更调停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另行约定调停时间。(3)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对检查、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处理(不予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原因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停或在调停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结束调停。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 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一)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三)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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