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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一般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双方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一般是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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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交管部门提醒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讼权,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据了解,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在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调解。期间,双方一方未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交管部门不再受理;双方虽然提出调解申请,但未达成调解协议可以诉诸法院。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2.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3.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4.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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