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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办身份证,或凭有效期以内临时身份证,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关于身份证问题当事人无...
公民想变更户口本上个人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为离婚,需要当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到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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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薄》是公民身份的重要证明,如果身份证丢失了或没有办理身份证,就必须按照身份证法持《户口薄》办理身份证或补办身份证。如果《户口薄》不在身边或者遗失,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补办,如果《户口薄》被别人带走,可以请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自己的身份,然后持该证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身份证,派出所有户籍登记的原始资料,完全可以查明身份情况。你现在既无《户口薄》又无身份证,想离开驻地,可以采取如下办法解决:1、请你所在的城市居委会或农村村委会开出证明,证明你的身份,证明你家《户口薄》上登记的人与你的关系;2、持城市居委会或农村村委会的证明到你户籍所在的公安派出所,请他们帮助你查清户籍资料的原始登记,确认你的身份;3、申请办理身份证,但办理身份证需要一段时间,不能马上就办,尤其是像你这样没有《户口薄》的人,是不是需要补办《户口薄》需要公安派出所研究,所以你只能申请拿不到身份证;4、无法领到身份证,但公安派出所可以证明你的身份,你如果着急离开,可以请派出所给你开一个临时性的身份证明加盖派出所印章,有了这个你就可以无忧无虑地离开了,到了外地该身份证明也可以起到身份证的证明效力。
不可以,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而不是身份证“或”户口簿,也就是说必须同时都提供。而且登记部门还要对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信息进行对比。建议您最好还是具体问问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如果确实没有户口本,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那不需要户口簿)【法律依据】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没有户口本有身份证可以办离婚吗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宽了办理婚姻登记对身份证件的要求,并首次明确非中国内地居民可以在我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关于结婚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意见》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但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件,现役军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证。因此,当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时,登记机关也应为之办理婚姻登记。新规定“放宽”了对户口簿的要求。《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关于婚姻状况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登记时所作的书面声明,其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仅作参考。同时《意见》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关于结婚证遗失《意见》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遗失,可直接办理离婚手续而不再补领结婚证。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结婚登记记录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另外,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关于涉外婚姻《意见》对涉外婚姻登记有了新的配套规定。根据新规定,今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之间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在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还需要出具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效力的证明。关于服刑人员新规定较大的变化是制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有关政策。《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规定提出,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关于现役军人《意见》对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工作有了明确“说法”。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有关通知执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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