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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有医疗保险,参加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学校统一办理缴纳费用。 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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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开始生效,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医疗费用:(1)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结算,其馀部分个人自费:1、医疗费用不足1000元的部分,结算35%2、医疗费用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部分,结算45%3、医疗费用在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包括400000元)。(二)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结算,其馀部分由个人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计算:1、医疗费用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结算比例分别为55%、65%和75%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包括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足20000元的部分,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结算比例分别为60%、70%和80%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包括20000元以上的部分)和三级医疗费用的部分为65%。
学生应在治愈后及时凭下列证明、资料到校计财处填写理赔申请书,委托办理申请给付保险金手续,大学生医保报销流程如下: 1、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医院收费专用统一据); 2、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3、本人学生复印件一份。保险公司在结案后,会把赔付金转到学校账上,计财处便在校收发室旁宣传栏内发布通知,见通知后学生应及时带身份证(学生证)到计财处领取保险金。学生住院治疗期间,如预支住院治疗费有困难,可先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替学生向学校预借医药费,金额由校医院根据病人病情予以确定并在申请单上签名,再到计财处转账。学生门诊及住院治疗应在校医院进行,如病情需转往校外医院治疗,应取得校医院开出的转诊单,否则学生只能申请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不能享受校公费医疗报销。学校公费医疗报销时,门诊医药费用由校医院安排每学年统一报销一次,实行定额包干制,住院医药费用按保险理赔后的余额,在填写公费医疗报销单,凭校医院转诊单,经校医院院长审批签字后,由计财处按规定给予报销付款。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生效,并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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