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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车上人员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

2022-07-06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赋予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权利,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而营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当一部分伤亡者为司乘人员和车上乘客。如果“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不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车上”的受害人不能与“车下”的受害人平等地享受法律的保护,这显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有效地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之立法目的相悖。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保险车辆上的其他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因此,“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虽系不同的险种,但均属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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