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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也有盗窃罪,但一般不认为属于犯罪。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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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盗窃同居家属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则有其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同在社会上作案加以区别。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可考虑适当从轻。“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情形应理解为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后果极其严重、被害人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等特定情形,而不是指一般情形。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特定情形:(1)因盗窃给被害人生活带来了特殊困难,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2)多次盗窃,屡教不改,被害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3)盗窃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4)其他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情形。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综上所述,盗窃犯罪是常见的侵财犯罪,只有被害人说明被盗金额的话,说明案件重要证据不全,这样的数额认定是不行的。公安机关必须补偿侦查,明确被盗物品的价值。当前,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三千元就符合立案标准,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会重点参考盗窃数额定罪。
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物专;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他方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处理亲属盗窃的规定,与《解释》和《批复》的精神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认为近亲属盗窃一般不作犯罪处理的,即使需要作犯罪处理的,在处理上也应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刑法》中规定的典型的财产型犯罪就是盗窃罪了,而这也是一个很古老的罪名。按照当前我国的规定,盗窃不一定就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是要看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大小,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多次盗窃、扒窃、入室盗窃等等,法律中直接规定为盗窃罪,此时定罪并不考虑实际盗窃的财物价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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