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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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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自己的财产一般不是盗窃。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上,行为人有盗取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取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产,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视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但如果行为人盗窃习惯过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与外人勾结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物,严重影响家庭及亲属的和平。其他家庭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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