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
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需要具体分析,例如:一、“东西放在电瓶车篓子里忘记拿被偷了”,属于盗窃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⑴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取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产,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视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但如果行为人盗窃习惯过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与外人勾结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物,严重影响家庭及亲属的和平。其他家庭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自己家或近亲属的财产,一般不能按犯罪处理。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作案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取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产,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视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