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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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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应当撤销该裁决的证据。 2、而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特点: 1、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起诉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决。) 2、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错误。(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无权撤销仲裁裁决。) 4、仲裁确有错误,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5、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不是仲裁裁决的所有错误法院都管。) 6、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法院无权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超过法定时间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请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向当事人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前,必须向辖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其审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可以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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