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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以此种理由解除你,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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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你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合法,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若你能提供“14年1月16日公司通知继续请假,在产假前要按事假处理,不计工资,只代买社保,已达成共识”的相关证据,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可要求维持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赔偿为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可以采取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的方式维护权益。
各位对我的帮助! 我又仔细看了一下我的合同,发现有一条“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的正常工作调动”,现在公司认为是我违约在先,不服从分配,然后又不上班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所以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与补偿。 我也找了《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看,照公司的说法我是没有什么补偿,可问题是公司从头至尾也没有就我工作的事和我联系过,更不要说书面通知了,一直以来我多是一相情愿的以为公司和我多是为了避免提早解除合同引起的违约金问题,大家心知肚明的等到合同期满,现在性质完全变了。 请问各位我是否还有要求补偿的权利?钱多钱少不是关键,我为公司服务了10年,现在一分钱也没有我很是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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