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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厦门加班费计算方法为: 周末时间(以天为单位时间...
加班工资计算: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2、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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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在工作日加班,每小时加班工资应该是8.62元的1.5倍,如果在休息日加班,每小时加班工资应该是8.62元的2倍,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加班工资就是8.62元的3倍。在此次调整之前,正常工作时间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是7.59元。调整后每小时提高了1.03元,如果乘以加班的倍数,每小时将提高一元多到三元多钱。此外,本市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将相应提高。以最低工资标准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从2003年4月1日开始,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有了新的规定。原来老办法对加班工资的规定比较简单,只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本人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新办法作了较大的修改。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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