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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广大农民工群体的需求,切实符合农民工特点,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那么,这些政策该如何理解呢下面找法为您介绍最新最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农民工参保待遇农民工参保,不管是以个人的身份参保,还是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缴费不满15年的农民工,可选择多种方式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在单位从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15年,一是可选择在单位继续缴费(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再申报退休;二是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然后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至规定年限,即可申报退休。已经以个体身份续保的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持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以上推迟申报退休的,在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返乡务农可申办退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暂时未能就业的,由社会保险部门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重新就业的,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返乡务农的,可依据个人申请办理退保。养老保险关系可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办理异地转移。已在长春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外地就业的,就业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同意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原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在长春市就业的农民工,根据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长春市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清算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退保的,可将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返还给本人,社会保险关系随之终止。目前,各地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已实施一连串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供全面保障。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参保个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等10个档次;在补助方面,分别确定最低给予每人每年45-65元补贴,每人每月发放养老金标准最低达到120元;同时鼓励长期缴费,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农牧民,每增加缴费1年,每月增加不低于两元的基础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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