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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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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1、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 2、申报程序及材料比较复杂,需分别向外经贸委和工商局提出,建议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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