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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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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6、新合伙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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