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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娃儿登记办法》等有关限定,根据我院事实上情况,特制定国内收养有关限定如下: 1、本着有利于孤残儿童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鼓励符合要求的国内家庭收养我院孤残儿童。 2、我院正式收养的儿童符合下列要求能够被国内收养: (1)不满14岁; (2)已在我院所属派出所登统户籍; (3)登报公告期已到60日; (4)丧失爸妈的孤儿或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我院儿童的国内公民须具有下列要求:(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的本领;(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的疾病;(3)年满30岁;(4)无另一半的男性收养女子的,年纪应当相差40岁以上。 4、业务部门具体流程如下:(1)有收养需求的国内家庭到业务部门询问登记;(2)业务部门对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从优选择;(3)为符合要求的家庭选配适合的儿童,10岁以上儿童须征求儿童本人意见;(4)拟收养家庭与院方签订代养协议,融合期通常为半年。期间看护权仍属院方,儿童照料相关花费由家庭承受,家庭接受院方管理并保持联络沟通,任意反馈儿童融合情况; (5)代养期满,家庭和儿童感情融洽,可着手准备解决收养手续; (6)院方作为送养人、家庭作为收养人、儿童作为被收养人,共有到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解决收养登记; (7)自收养登记之日起,看护权自院方转移至收养家庭。
这些规定导致的问题是:(1)18岁以下14周岁以上的孤儿不能被收养;(2)有子女的人无权领养孤儿,更无法给予被收养者父母般的爱;(3)将收养年龄定于35周岁以上,这个年龄限制偏大;(4)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没有血缘关系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民风民俗。建议从实际出发,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推动我国收养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的规定,领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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