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残疾儿童、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接受孤儿、弃婴、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们兄弟姐妹十人,都已有自己的家庭,但我小哥境况差些,去年同老婆离婚,一子判给我哥,但一个月前,因违法判刑,现在他的儿子暂时在我哥哥姐姐家轮流住,哥哥姐姐本是善意,但这个十岁的侄子实在是无可救药,他早被他的流氓父亲成功地教育成小流氓了,现在,没有一个人愿意收留他,他的母亲也另外成家了,且也没法收留他,请问,这符合孤儿院的孤儿标准吗?九江或江西是否有这种收留他这样的机构,就算出钱的话也行,请律师先生百忙之中给予指教,我们在此盼切。1、按照法律规定,其母应当管2、不符合孤儿的标准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八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 (一)条第3点、第 (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28人已浏览
2,261人已浏览
2,746人已浏览
1,3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