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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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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1、主要是各个业主或大部分业主是否由此愿望,成立业主委员会。 2、由发起人和组织人一起说服所有或部分业主成立委员会,倡议以维护业主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争取合法公益为宗旨,以业主代表为领头人提高楼层各项共有环境适应性为基础成立业主委员会。 3、由业主发起人或组织人和大部分业主成立筹备委员会,从调研业主利益维护为基础,了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宗旨和目的,提出维护利益的各项措施,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各种问题。 4、业主委员会,具体分工由,主席或会长、秘书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后勤委员等基本的职务设置,代表业主与各方面的部门公司协商解决各类业主反映和要求的各项问题。
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无正当稳定收入、不执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违反管理规约不履行业主义务以及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不具备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可以按照委员人数的40%配备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时,由候补委员递补。候补委员全部递补为委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任职期限届满或者书面提出辞职的。(二)房屋权属变更,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四)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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