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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量和异议是怎么约定的

2022-01-04
标的物的质量和异议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质量协议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质量异议期限不明确的,买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合同的内容不明确,依照前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推荐国家标准执行;无推荐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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