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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及面部伤残等级的鉴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2.3三级残疾2.3.6面...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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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下: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工伤烧伤伤残鉴定标准如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级别级别划分依据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表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若公民在打架斗殴过程中受伤、在车祸中受伤等其他情形,若经司法鉴定已达到伤残等级的,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应该支付相应赔偿金,若职工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面部被烫伤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金,职工应该事先向人们法院提出按照脸部烫伤工伤鉴定标准对自己的伤势进行鉴定。面部伤残鉴定标准可以参考毁容等级来鉴定的,内容如下:一级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二级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三级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2、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四级1、面部中度毁容;2、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3、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五级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2、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六级1、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面部瘢痕或植皮≥1/3;3、全身搬痕面积≥40%;4、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5、女性两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七级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2、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250px2;3、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4、全身瘢痕面积≥30%;5、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6、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八级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烧伤植皮≥1/5;3、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4、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5、全身瘢痕面积≥20%;6、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7、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九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2、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3、面部有≥200px2或三处以上≥25px2的瘢痕;4、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3、全身瘢痕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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