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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构成十级伤残。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一级。 (a)外貌损伤(严重); a)面部条状疤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域),单条长度超过10.0cm,或两条以上长度超过15、0cm。 b)面部块状疤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域),单块面积超过6、0cm,或两块以上面积超过10.0cm。 c)面部片状细小疤痕或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30%。 a)面部单个伤口或疤痕长度超过6、0cm;多个伤口或疤痕长度超过10.0cm。 b)面部块状疤痕,单面积超过4、0cm;多面积累计超过7、0cm。 面部片状细小疤痕或明显色素异常,面积超过30.0cm2。 a)面部单个伤口或疤痕长度超过4、5厘米;多个伤口或疤痕长度超过6、0厘米。 脸颊穿透创,皮肤伤口或疤痕长度超过1、0cm。 口唇全层裂伤,皮肤伤口或疤痕长度超过1、0cm。 d)面部块状疤痕,单面积3、0cm以上或多面积5、0cm以上。 e)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异常,面积超过8、0cm2。 a)面部软组织创造。 b)面部损伤留下疤痕或色素变化。 面部皮肤擦伤,面积超过2、0cm;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超过4、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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