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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理论坚持行政权优先和公共利益至上,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执行力,为确保行政效率,我国行政复议法确立了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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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外规定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所谓复议和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就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能因被处罚人向复议机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止执行,例如,某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该人不服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不能因他复议或起诉,公安机关就停止对其行政拘留。我国许多法律都规定了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不停止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复议机关应当对是否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诉讼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况包括:一是被告按职权停止执行。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如果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应当通知原告并书面通知法院。二是法院根据申请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行政行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虽然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但法院也有权暂停执行。《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这种权力是基于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考虑。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直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目的。法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应注意三个前提:一是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二是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三是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法院根据职权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停止执行。这一制度设计主要针对利害关系人未申请停止执行,被告也未自行停止执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赋予法院停止依职执行的权利,否则这种重大损害的发生将缺乏阻止力。第四,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这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关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期间可以暂停执行的特别规定。注意这里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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