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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纠纷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2021-11-18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诉讼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况包括:一是被告按职权停止执行。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如果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应当通知原告并书面通知法院。二是法院根据申请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行政行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虽然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但法院也有权暂停执行。《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这种权力是基于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考虑。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直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目的。法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应注意三个前提:一是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二是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三是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法院根据职权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停止执行。这一制度设计主要针对利害关系人未申请停止执行,被告也未自行停止执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赋予法院停止依职执行的权利,否则这种重大损害的发生将缺乏阻止力。第四,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这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关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期间可以暂停执行的特别规定。注意这里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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