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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立案标准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内容: 1、程序标准。 (1)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
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标准,首先是实体标准:(1)不超过诉讼时效。(2)所指控的事实符合自诉案件犯罪构成的要求。其次,程序标准:(1)自诉人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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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鉴定是立案的必备证据和审理中判断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多元化和鉴定程序的不规范化,造成鉴定程序的启动和轻伤鉴定的多样化,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一、法律对轻伤害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该《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从上述规定看,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证据充分,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由当事人自行撤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轻伤鉴定是轻伤害刑事自诉案件的必备证据之一,如果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则无权提起刑事自诉。二、法律对刑事鉴定程序启动权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调整范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该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案规定”。该规定同样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该规定也赋予了人民法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没有赋予有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三、目前刑事自诉案件轻伤鉴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从我院受理的轻伤害刑事自诉案的情况看,受害人所提交的鉴定结论有80%以上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其余的为公安机关依职权委托的鉴定机构(多为内设机构)作出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仅包括损伤程度,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项目。审判实践中争执最多的是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赋予被害人有启动鉴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认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证据。二是鉴定结论内容不规范。轻伤鉴定只能就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构成轻伤进行刑事科学鉴定,而多数提供的鉴定既包括了损伤程度鉴定,也包括了民事赔偿项目的鉴定,但赔偿项目属于民事鉴定范畴。这种鉴定在一定程度有可能造成鉴定结论的不科学性。三是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由于被害人自行委托鉴定,造成公安机关可能不采信该鉴定而对该案件不再作任何处理,使本应能够在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被推至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为地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扩大,甚至恶化,从而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四、刑事自诉案件轻伤鉴定规范化的建议 (一)规范轻伤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精神,轻伤鉴定属于专门技术性问题,应当由公安机关确定的鉴定机构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初次鉴定。其他任何鉴定机构未经公安机关聘请,不能对轻伤鉴定进行初鉴,从而避免鉴定机构对轻伤鉴定的泛滥化,影响鉴定的权威性。 (二)规范鉴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委托作出初鉴或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接受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委托作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违反该程序规定的,鉴定机构则不能接受委托并作出鉴定,从程序上保证鉴定的合法性。 (三)规范鉴定委托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伤鉴定的委托权为公、检、法三机关享有,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检、法三机关中其中一个机关的委托,才能进行轻伤鉴定,不能接受任何个人的委托进行轻伤鉴定。当事人需作损伤程度初鉴定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初鉴,在审判过程中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委托合法机构重新鉴定。
本案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它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你所说的情况(轻伤),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还可以撤回起诉;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1、程序标准。 (1)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当事人情况清楚,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3)诉讼请求明确。明确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标的。 (4)具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5)由本院管辖。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项在本辖区内。案由系上述自诉案件的类型。 2、实体标准。 (1)未超过诉讼时效。 (2)指控的事实符合自诉案件犯罪构成的要求。 3、诉讼文书的要求。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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