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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刑事立案主要有三个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的管辖。一、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在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类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猜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二、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罚。如果其行为只构成犯罪,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应立案。三、属于自己的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必须管辖,无论是失职还是不应当管辖的必须管辖,管辖就是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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