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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1、有犯罪事实,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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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是一种很少见的犯罪,一般工种很少接触到这种犯罪。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罪名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才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样的情节才算严重呢?对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但是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个专门针对偷渡犯罪的司法解释,其中就是这样一个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2)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国(边)境的;(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构成威胁的;(4)介绍、引诱多人共同偷渡的;(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的立案标准和规定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快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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