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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偿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救助基金提前支付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救助费用,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发生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提交相关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拨款;不符合的不进行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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