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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交管部门在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如果符合,则应受理该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医疗...
面对这种疑难问题,其实国家有制度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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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内容的不同,所需材料略有不同。(一)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救助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2、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3、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汇总清单、病历(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等。,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4、办案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预付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二)申请救助基金预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申请表》;2、受害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3、受害人死亡证明;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殡葬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和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办法》规定,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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