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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
带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的一切书面证据,只要与工作有关而且上面有当事人及公司盖章或领导签字的都可以证明。如工作证、罚款单、饭票等,及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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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1、考勤记录;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3、工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日志、往来电邮等;4、社保记录;5、同事证人证言;6、与用人单位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资料;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8、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服、工作牌,以及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印制的名片等。
可以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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