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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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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1]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1]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有土地的包括:1、城市市区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用、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在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包括:1、村农民集体2、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3、乡(镇)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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