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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建设围湖但未实施监测信息怎么处罚

2022-03-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组织实施供水设施技术改造的;(二)不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四)不组织清理太湖岸线内的圈圩、围湖造地和太湖围网养殖设施的;(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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