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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情况还不是很明了,02年你们国有企业注册时,应该有注册资本30万元的证明,后面可能抽资了,这些从工商登记就可以查询到。为了经营你们职工...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或由自然人控制,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注册的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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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议上是原企业.人力资源也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部份,当然在资产评估时你们也在此范围内,即国企在转让或出售给私企时已经将你们的身份置换金纳入.但也有可能在改制后,私企对于被购企业的员工没有原来的岗位需求,所以有一部分原国企员工处于下岗或再就业的状况.为了甩多余的包袱,原国企也可能找很多借口和理由推脱以减少资金付出.还有一种可能,私企在购买时根本没有把原国企的人力资源当作资产来作为收购资金付出的计划,所以置换金由私企来支付.呵呵,私企就难说有给或没给了,弄不好置换金没拿到,还可能在私企中再也没有你的岗位安排.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怎么也要争取一下.
国企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原国企职工改制前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达到法定特殊工种年限的,可以按照特殊工种年龄办理退休。法律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保留划拨用地,是指改制企业保留其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戈史划拨土,继续采取无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对国有划拨土地的置方式之一。在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过程,保留划拨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改制后新设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或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进行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方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要经改制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相关手续由有审批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改制后新设企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可以继续无偿保留使用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否则,只能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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