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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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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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