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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
离婚分居一方所负债务不一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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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负债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负债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负法定义务的人治病负债 五、养育孩子承担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负担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商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离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个人承担的婚前债务,与另一方无关的债务,则不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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