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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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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信访档案,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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