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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听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案由;(二)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提出建议;(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护和质证,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轻微违法事实或者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质疑相关证据,也可以询问在场的证人、鉴定人和检查人员;(五)当事人的最终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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