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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权规定,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排他性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中国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无非是这么几种状态:专利是产品的,则侵犯行为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地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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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专利权人,民营生产型企业(以下称A方) 民营生产型企业,(以下称B方) 民营咨询服务型企业,(以下称C方) 案例:A方认为:B方生产的产品所实施的工艺方法是仿效A方专利申请公告后的专利技术,至此前与B,C方未有过任何联系,称B方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专利技术信息,侵犯了A方的专利权,而且该产品已大量投放市场销售,为此状告B方,通过法律程序仲裁这一侵权案,要求B方立即仃止该产品生产、销售,对已投放市场形成销售的产品以及由于B方的仿冒行为造成A方的市场销售损失,赔偿A方30万元经济损失费。此外,C方在未经A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商业牟利形式将A方的专利技术资料擅自转让给B方并收取费用,致使B方掌握了该专利技术,应负有连带责任,要求赔偿5万元。 B方认为:确认在该产品的制造工艺上有部分是参照A方的专利技术,但又在此基础上作了改进,扩展了新的功能,进一步提升了产品的性能。并且认为A方的专利资料是由C方提供的,直接的责任人应该是C方,与B方无关。因为该专利资料是C方以300元资料费转让给B方,专利资料文本也未注明不得仿冒字样,并称C方是专业、合法的科技咨询服务单位,为此B方获取相关的技术资料途径是合法的。A方提出的侵权行为应由C方承担法律责任。 C方认为:C方是通过工商、行政、税务等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科技咨询服务单位,并自建网站(有备案、注册)发布有关专利文摘供求信息,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及相关官方部门,官方网站有提供免费的专利文摘资料下载(打包的汇编资料收取工本费)。应B方的需求,C方从官方渠道和自备的信息库检索、收集到相关的专利技术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共约有100余条不同内容的文摘资料,提供给B方,收取300元的资料费。以光盘形式提供,在光盘及文本内容中确未注明不得仿冒等类似字样,事后没有参与B方获取专利信息后的一切活动。C方称:专利技术是以“技术的充分公开换取法律保护”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至于向B方收取费用仅是低廉的咨询服务费,不存在技术转让之说,因此C方的经营活动是合法的。不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一般可以按照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判断专利侵权: 1、对经过申请,依法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造成了侵害; 2、利用他人专利,实施生产、销售等行为; 3、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4、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产品纯美感的设计。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侵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2、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3、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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