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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继承财产可以不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
继承遗产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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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偿还债务,但偿还有一定顺序。应当先由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进行清偿,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再由遗嘱继承人按所得财产的比例偿付剩余债务。但是,仍然需要保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即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人必要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宜阳县法院:李惠民张刚 日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依法判决遗产继承人偿还债务。 2000年6月,伊川县人范x立的养父范x山邀其妹范某和他一起到她的好友、宜阳县居民张x香家帮他借款。当时居民申某在场。张x香当场将凑够的300元交给范x山,没有讨要借款手续。不料,范x山回家数日后中毒身亡。张x香向范某讨要借款,范某说:“你借给我哥多少钱我也不知道,这事儿与我无关。”随后张x香又两次到范x立家讨要借款,范x立均说:“我父生前没向我说过借你钱的事。退一步讲,就是我父亲借了你的钱,你也应该向我父亲要,我咋能还你呢?”张x香无奈,2003年4月请当地居民委员会调解。范某丈夫答应去向范x立讨款清账,但却因种种原因未解决。张x香遂求助于法律。 宜阳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审理认为:范x山借给被告现金300元,由被告范某接受询问时的询问笔录、申某证言、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相互印证证实,被告范x立、范某不能提出反驳证据,故应认定。该借款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予清偿。范x山生前建有房宅一所,遗产现由被告范x立继承并居住使用。被告范x立系遗产的继承人,负有清偿范x山生前债务的法定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范x立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承认被告范某是范x山借款的介绍人,不是借款人,故范某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限被告范x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300元.并承担本案250元的诉讼费用。
不偿还债务不能继承遗产。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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