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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债务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偿还;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负责偿还,不给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债务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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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法院:李惠民张刚 日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依法判决遗产继承人偿还债务。 2000年6月,伊川县人范x立的养父范x山邀其妹范某和他一起到她的好友、宜阳县居民张x香家帮他借款。当时居民申某在场。张x香当场将凑够的300元交给范x山,没有讨要借款手续。不料,范x山回家数日后中毒身亡。张x香向范某讨要借款,范某说:“你借给我哥多少钱我也不知道,这事儿与我无关。”随后张x香又两次到范x立家讨要借款,范x立均说:“我父生前没向我说过借你钱的事。退一步讲,就是我父亲借了你的钱,你也应该向我父亲要,我咋能还你呢?”张x香无奈,2003年4月请当地居民委员会调解。范某丈夫答应去向范x立讨款清账,但却因种种原因未解决。张x香遂求助于法律。 宜阳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审理认为:范x山借给被告现金300元,由被告范某接受询问时的询问笔录、申某证言、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相互印证证实,被告范x立、范某不能提出反驳证据,故应认定。该借款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予清偿。范x山生前建有房宅一所,遗产现由被告范x立继承并居住使用。被告范x立系遗产的继承人,负有清偿范x山生前债务的法定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范x立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承认被告范某是范x山借款的介绍人,不是借款人,故范某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限被告范x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300元.并承担本案250元的诉讼费用。
放弃遗产继承可以不偿还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被继承人的债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程序和方法有两种:1、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应首先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2、继承开始以后,各个继承人先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继承到的遗产份额的多少,按比例分别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每个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清偿债务中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定继承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如果几个继承人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一般地说,应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然后按照遗嘱和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并执行遗赠。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若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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