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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通常需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后才能取得。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根据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同时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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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草地承包经营权等。承包土地包括农用地、荒山、荒丘和沙滩。《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不适合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沙滩等。,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和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业、畜牧、渔业生产。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引用沿革信息统计。
《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另外,该法第25条也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可以明确的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非因合法事由,非经合法程序,发包方都不能单方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不属于继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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