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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性强,多与社会公众利益有关,工程竣工后使用前进行检查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但现实中建设公司为了延长支付工程费用的时间,工程...
智能化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批准为合格或优秀;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要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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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7日内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PS: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性强,大多涉及公共利益,工程竣工后使用前验收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但现实中建设单位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工程验收后往往不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承包商,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组织竣工验收时,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在最终竣工验收会议记录上签字、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注意证据的保留。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发包人仍不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可以主张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向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最后,如果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可以以转让占用建设项目之日为竣工日期为由,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是:1、检验批验收。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完成。2、隐蔽检查。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完成。3、分项工程的检查。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完成。4、分部工程的检查。施工部门技术负责人、建设部门技术负责人、总监工程师、设计部门项目负责人等完成检查。5、竣工检查。施工部门提出申请,总监工程师组织初次检查,初次检查合格后,建设部门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建设部门、施工部门、监理部门、调查部门、设计部门共同参加检查,邀请质量检查站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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