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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被宣告解除刑罚的,并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参加村委会成员选举。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节选) 第十八条村民委...
不能继续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包括村长,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因此,被判处缓刑的原村长,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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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被宣告解除刑罚的,并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参加村委会成员选举。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节选)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在缓刑期间是否可以竞选村主任,要根据具体的罪名来确定,不能根据缓刑判断是否有权参加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因此是否可以参加竞选村主任需要根据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来判断的,缓刑不能作为判断标准。
宣告缓刑的罪犯,若未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则缓刑期间仍享有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但是此处的政治权利属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而村民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民主选举的范畴,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而非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权利,不应包括其中。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权利义务,则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该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选举办法予以调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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