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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在缓刑期间是否可以竞选村主任,要根据具体的罪名来确定,不能根据缓刑判断是否有权参加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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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般条件,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准则: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对于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应根据上述法条进行综合认定,既要符合“年满十八周岁、村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一般条件,更不能违背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职能要求和奉公守法的行为准则。显然,一个人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在对自身的基本管理教育问题没有解决、自身自由尚受限制的情况下,即便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无法带领村民依法自治,不应具备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被判过缓刑的人,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竞选村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缓刑期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竞选村委会成员。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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