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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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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权直接继承,但如果你离婚时候该遗产没有发生分配,且你离婚协议也没有涉及该部分权益,则你可以基于离婚未处理的权益要求分割该部门共有权益,但是,你离婚已经超过一年以上,也丧失要求分割未处理的共有权益.只有一种可能可以努力的空间,即虽然继承已经开始,但有关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配处理,且一直持续至今,主张对共有权益分割.这是我的理解,未必正确,参考.
继子女的继承权:如果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则双方互享继承权,即可以成为继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在于是否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是拟制血亲关系,继承关系一般发生在血亲之间,拟制血亲,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发生继承关系。这个条件,就是相互之间是否尽了义务。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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