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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强制保险的性质和特点:法定性和强制性1、法定交强险源于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率、赔偿金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或授权界定,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被保险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被保险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并提出其他附加条件。2、强制性交强险的强制性表现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保险义务和保险公司的法定保险义务。《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购买交强险,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按照规定处以保险最低责任限额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
车辆交强险赔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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