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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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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加害人的角度看。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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