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程序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召集...
(1)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程序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召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以授权资本制代替法定资本制,极大的繁荣了市场经济。虽然公司注册时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也无需股东实际缴纳出资,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可以一直不到位。股东各方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缴纳出资的时间、数额及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无法避免出现没有缴纳出资却是公司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却享受足额缴纳股东权利的不公平现象。
最近公司法条解除股东资格作出了最新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招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
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1、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2、召开股东会,并经过股东表决,通过了解除该股东资格的决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9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